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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風筒位於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供乾舷甲板或封閉船艛甲板以下艙間通風者,應裝以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所製之圍,其構造應堅固,並應與甲板有效接合之。
  2. 通風筒緣圍高出甲板九○○公釐者,應特別支撐之。
  3. 通風筒緣圍位於第一位置上者,應高出甲板至少為九○○公釐;位於第二位置上者,應高出甲板至少為七六○公釐。但在暴露部位,如經驗船人員認為必要時,尚應增加至認可之高度。
  4. 通風筒貫穿封密船艛者,仍應於乾舷甲板上設有結構堅固之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所製之緣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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