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於任何高度之排水孔與排出管,其貫穿船殼板之出口位置,如在乾舷甲板垂直下方與乾舷甲板之距離超過四五○公釐;或在夏期載重線垂直上方與夏期載重線之距離未超過六○○公釐者,應於船殼外板處裝設止回閥一具。但除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外,如管路已具有足夠厚度時,得免裝此項止回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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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於任何高度之排水孔與排出管,其貫穿船殼板之出口位置,如在乾舷甲板垂直下方與乾舷甲板之距離超過四五○公釐;或在夏期載重線垂直上方與夏期載重線之距離未超過六○○公釐者,應於船殼外板處裝設止回閥一具。但除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外,如管路已具有足夠厚度時,得免裝此項止回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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