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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1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稱之特殊任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關閉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以及艙區艙壁甲板線以下之船殼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等。 二、關閉風扇及通風系統。 三、操作各種救生、消防、燈光、音號、旗號及救難等設備。 四、準備並施放救生艇、救生筏及其他救生設備。 五、火警巡邏、消滅火災。 六、指定艙面工作人員,負責召集乘客,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警告乘客。 (二)檢視各乘客之衣履以及救生衣是否穿著正常。 (三)集合並引導乘客至其應在之位置。 (四)指導乘客行動並於通道及梯道上維持秩序。 (五)儘力扶助老弱婦孺之乘客。 (六)檢視毛氈是否已攜入救生艇或救生筏內。 七、指定專人保管輕便無線電設備。 八、指定救難隊,組成損害管制中心。 九、指定合格救生艇員,擔任各個救生艇或救生筏之操作。 十、船長認為其他應變事項之特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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