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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
  2. 國內客船船長應每十四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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