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之各水密門、舷窗、舷門、防火門及其他開口,應於船舶離港前關閉,其關閉與開啟之時刻,均應記入記事簿內。
根據客船管理規則第147條的規定,航行中的客船應該保持關閉各水密門、舷窗、舷門、防火門及其他開口,並且應在船舶離港前關閉,而關閉和開啟的時刻都應該記入船舶的記事簿內。船舶操作人員應當遵守這一規定,確保客船在航行中符合安全要求。 參考資料:海商法第62條第1、2項規定,根據該法規,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應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對於船舶應具備的安全航行能力、配置相當船員、設備及供應等事項進行必要的注意及措置。因此,客船操作人員需遵循客船管理規則第147條的要求,保持關閉各水密門等開口以確保船舶安全航行。 範例:如果客船航行中未按照規定關閉水密門等開口,並且未在離港前進行關閉並記入記事簿,出現了船舶安全問題,操作人員可能會因此違反海商法第62條的規定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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