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統艙,指設有超過十二個固定床位或設有地舖、活動床舖、坐臥兩用椅、坐椅、長凳等,或為敞艙,專為乘客搭乘之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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