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之設施有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經檢查後有變更乘客定額或變更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應換發證書。
客船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船舶所有人在設施有變更時,應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經檢查後有變更乘客定額或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應換發證書。根據此規定,船舶所有人在進行設施變更時,需提出申請並接受檢查,並在檢查後更新相關證書。 參考資料:海商法§17 Ship (Safety Certificate),這項條文規定了船舶安全證書的內容,以及在船舶設施有變更時需要更新證書的相關程序。例如,當船舶的安全設施經過改建或增加時,船舶所有人需要重新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更新安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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