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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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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圖說檢查外,並應先檢查該船照明、通風、衛生、逃生及防護等設施,應供給飲用水及膳食者,並應檢查其相關設施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客船管理規則第31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在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了按照第27條或第29條的規定進行圖說檢查外,還應該先檢查客船的照明、通風、衛生、逃生和防護等設施,以及供應飲用水和膳食的情況。舉例來說,可以參考國際航運實務上的安全要求,以確保客船的相關設施符合國際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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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客船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圖說檢查外,並應先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客船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