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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政機關於執行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查驗,必要時得要求舉行試驗或演習某種設備或設施,以明其現況,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及船長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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