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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乘客艙室設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緊急出入口者,得將該出入口視同前條規定之出入口計數之: 一、淨寬達六十公分。 二、自緊急出入口之兩面,均設有能由一人容易啟閉之裝置。 三、具有使艙室內之乘客,易於認識其所在之標示。
  2. 前項第一款艙室如提供身心障礙乘客使用者,其緊急出入口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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