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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乘客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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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5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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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規定之出入口,距乘客艙室地面有相當高度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通至出入口之梯道: 一、梯寬應較各出入口之寬度為大。但螺旋式梯、其他難以上下之梯或梯之上部或下部附近有障礙物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略較出入口之寬度為狹。 二、應儘量設置於船舶之前後方向。 三、其與地面甲板之角度應在四十五度以內。 四、梯上應設扶手欄杆,緊貼梯後應設舖板。
設置於緊急出入口之梯,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放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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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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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客船檢查及航前查驗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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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穩度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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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乘客艙室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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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乘客定額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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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淡水及膳宿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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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章 衛生設施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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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兼載貨物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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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船上秩序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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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應急準備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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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客船安全證書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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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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