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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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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統艙之內能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可,其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人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五公分。 二、總噸位未滿一百及全船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下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六十公分。
  2. 2.統艙之面積未滿十五平方公尺,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免設置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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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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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客船管理規則第 59 條規定:「統艙之內能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其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噸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客船管理規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