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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統艙之內能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可,其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人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五公分。 二、總噸位未滿一百及全船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下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六十公分。
  2. 統艙之面積未滿十五平方公尺,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免設置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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