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乘客艙室不得與油艙相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另加裝一道氣密鋼製艙壁,兩艙壁間除有良好之通風外,並可通行。 二、油艙頂板上未設人孔或其他開口,並敷有至少厚達三十八毫米之不燃性敷料,且使該乘客艙室具有充分之通風。
乘客艙室不得與油艙相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另加裝一道氣密鋼製艙壁,兩艙壁間除有良好之通風外,並可通行。 二、油艙頂板上未設人孔或其他開口,並敷有至少厚達三十八毫米之不燃性敷料,且使該乘客艙室具有充分之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