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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乘客艙室為採光通風應設有足夠數量之窗戶。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已置備足夠之照明與通風設備者,得酌准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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