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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統艙內固定床位或活動床位,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床位不得超過三層。 二、兩床位並排緊靠時,其間應加設高至少四十五公分之隔板;使用任一床位時,不須跨越另一床位。 三、雙層床之下層床頂面,距地面之距離不得少於三十公分;上層床頂面距下層床頂面之距離,或上層床頂面以上之空間,均不應少於七十六公分。 四、三層床之下層床頂面,距地面之距離不得少於三十公分;各層床面與頂面間之距離,或上層床頂面以上之空間,均不應少於六十六公分。 五、床位內之長度,不得少於一百八十公分,寬度不得少於五十三公分。 六、活動床位,應於統艙內設置座承,使用時應加裝螺栓或其他固著方式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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