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客船設置較前二條規定為小之固定床位供兒童專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床位上應特別標明兒童專用字樣。 二、其內緣長度及寬度,供未滿三歲兒童專用者,不得少於一百公分及五十公分;供未滿十二歲兒童專用者,不得少於一百一十公分及五十公分。
客船設置較前二條規定為小之固定床位供兒童專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床位上應特別標明兒童專用字樣。 二、其內緣長度及寬度,供未滿三歲兒童專用者,不得少於一百公分及五十公分;供未滿十二歲兒童專用者,不得少於一百一十公分及五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