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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焊刻於舯部主樑中央顯明易見之處;舯部無主樑者,應於舯部適當之處所或機艙之主樑上焊刻。
  2. 自用遊艇之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前應加註英文字母「C」,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標明,英文字母「C」與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適當大小,在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標示於船艉部船名及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之下方,並應使用與船名相同之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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