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10條的規定,當船舶的構造或佈置有重大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需要重新製備船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並申請核發適載文件,並且必須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同時,當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適載文件允許載運貨物清單有任何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也必須依據前項規定辦理,並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 范例:符合以上規定的一個範例是,若船舶的構造經過改良或者進行了佈置的重大調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必須重新提交相應的裝載資料並申請適載文件。同时,當船舶載運的固體散裝貨物清單需要作出任何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也應當遵守相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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