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棉花之裝載方法,應依左列規定: 一、裝載棉花之場所,應於裝載前予以清掃。 二、於曾經裝載油性貨物之場所裝載棉花時,應先清除其油質。 三、於油漆後之場所裝載棉花時,應俟油漆充分乾燥後,始得裝載。 四、通至棉花裝載場所之甲板間艙口,應予閉鎖後覆蓋之,並應予適當之防護。 五、裝載棉花之艙口,如暫停裝卸時,船長應派員瞭望以防火災。 六、裝載棉花場所之通風筒開口,應裝有細孔之金屬網。 七、將棉花裝載於與鍋爐艙或機艙鄰接之船艙或艙區內時,其與機艙之艙壁應保持五○公釐以上之距離;其與鍋爐艙之艙壁應保持一五○公釐以上之距離,並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八、裝載棉花之船艙壁之露天甲板艙口,應全部閉鎖,必要時應覆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