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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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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標示部之登記,應記載初次申請所有權保存登記時申請書所載關係船舶之標示。
  2. 2.事項欄之登記,應記載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登記權利人之姓名、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登記原因、登記目的、及其年、月、日,並申請書所載關於權利應行記載事項。
  3. 3.主辦人員於登記完畢時,應於其後註明登記日期,並加蓋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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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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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權名詞
  • 保存登記名詞
  • 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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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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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船舶標示部之登記,應記載初次申請所有權保存登記時申請書所載關係船舶之標示。事項欄之登記,應記載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