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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登記申請書

§ 10–134

10
申請書有數頁時,申請人應於其騎縫處蓋章,申請人不止一人時,由首列人為之。
12
  1. 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登記時,將其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印鑑更換時亦同。
  2. 船舶所有人係法人時,應將法人登記所用之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
  3. 前二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政府機關。
13
  1. 登記人請求證明其登記事項並無變更或並無某種事項之登記時,應提出申請書二份,載明請求證明之事項及年、月、日,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 前項申請書二份,以一份存查備案,另一份於註明此項申請業經航政主管機關註明字樣,加蓋印信發還申請人。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