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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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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人請求證明其登記事項並無變更或並無某種事項之登記時,應提出申請書二份,載明請求證明之事項及年、月、日,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 2.前項申請書二份,以一份存查備案,另一份於註明此項申請業經航政主管機關註明字樣,加蓋印信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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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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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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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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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登記人請求證明其登記事項並無變更或並無某種事項之登記時,應提出申請書二份,載明請求證明之事項及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