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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滅失船舶,在滅失前曾與他船舶共同為租賃或抵押者,應於他船舶登記簿相當事項欄內,記明滅失原因及年月日。
  2. 前項情形,他船舶船籍港屬於他航政機關管轄時,應即通知該航政機關為前項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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