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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給與登記簿之謄本或閱覽登記簿、或其附屬文件者,應依式填具申請書,向該管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之。
  2. 航政主管機關接受前項申請時,應依其收件號數之次序速為相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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