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簿之謄本或節本製成時,應分別記載左列字樣及年、月、日,加蓋單位印章及主辦人員職名章。 一、謄本:應記明「右謄本係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 二、節本:應記明「右節本依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
根據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8條,登記簿的謄本或節本製成時,應分別記載左列字樣及年、月、日,加蓋單位印章及主辦人員職名章。謄本應記明「右謄本係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節本則應記明「右節本依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 舉例來說,船舶註冊資料內的謄本或節本製成時,需要依照法規加蓋相應的字樣、年月日、單位印章及主辦人員職名章,以確保所載內容正確無誤的情況下提供給相關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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