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船舶登記簿冊一部或全部因天災事變滅失時,航政主管機關應即將滅失之冊數、頁數、滅失事由及回復登記所需之期限,報請交通部核辦。
對於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9條,該條款規定了船舶登記簿冊因天災事變而滅失時的程序。根據此規定,航政主管機關應立即將滅失冊數、頁數、滅失事由及回復登記所需之期限,報請交通部核辦。這意味著當船舶的登記資料因不可抗拒的情況而消失時,相應的程序和期限需要報告給上級機關核辦。 在此條款中,可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航政主管機關因天災事變,導致某船舶的登記簿冊滅失,而根據上述規定向交通部報告並申請回復登記所需的程序和期限。这样的情况就符合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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