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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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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員申請船員服務手冊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船員資格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國民身分證或相當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四、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 五、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未逾二年有效期間之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六、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可證明書。
  2. 2.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十年,時限屆滿前,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船員在船服務未返國內港口者,應於其返回國內港口後七日內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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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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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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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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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63 條規定:「船員申請船員服務手冊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船員資格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