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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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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委託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公私立專科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或海事相關公(工)協會為代理人辦理僱用船員事宜,並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委託書(如附件二),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登記許可後,始得僱用: 一、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二、與中華海員總工會簽訂外僱船員特別協約或中華海員總工會採認之相當證明文件或檢附船旗國主管機關依據海事勞工公約簽署之海事勞工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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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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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 4 條規定:「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委託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公私立專科或高級職業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