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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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5條,外國雇用人或代理人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船員後,應簽訂僱傭契約,並檢具船員資料名單和船員僱傭契約副本向航政機關報備。 根據法規,外國雇用人必須在僱用中華民國船員後簽訂僱傭契約,並將船員資料名單和僱傭契約副本提交航政機關。例如,在某船舶公司僱用中華民國船員後,必須將相關文件報備航政機關,以符合法規要求。
- 代理人名詞
- 僱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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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