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於領航途中,發現船舶遇險信號時,於不甚危害其所領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應立即請被領船舶之船長從速設法施救,並以最迅速方法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派船駛往救助。
對於引水人管理規則第45條,根據法規內容,引水人在發現船舶遭遇海難時,除了要按照引水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外,還應詳細註明船舶的方位、吃水、遭遇險難的原因等。這是為了能夠提供足夠的資訊,以便進行救援或其他必要的處理。 參考資料: 根據裁判書內容,被上訴人提出了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的函件,說明引水人拒絕出來引水的原因是因為外海狂風巨浪,夜間引水小艇出外海有翻覆的可能性。這也顯示了引水人在遇到海難時需提供詳細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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