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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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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於申請發許可證時,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繳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 2.海運承攬運送業已投保責任險者,或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而其委託人亦已投保責任險者,得檢具保險單,申請航政機關核准前項規定之保證金減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每一分公司之保證金減為新臺幣六萬元。該責任險,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3. 3.海運承攬運送業經營三年以上,並於最近三年未曾發生運務糾紛,且投保責任險者,得申請無息退還前項規定之保證金,該責任險,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4. 4.投保海運承攬運送責任保險者,其保險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且營業期間不得中斷投保,並於保險單屆期前應即續保後,檢具新保險單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所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找到有關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11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承攬名詞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業已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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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於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繳保證金新臺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