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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運送業兼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其船舶船體保險金額之總額在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以上,得免繳保證金。
  2. 前項保險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且營業期間不得中斷投保,於保險單屆期前應即續保後,檢具新保險單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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