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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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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六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理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登記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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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
承攬
運送業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經營委託業務: 一、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代
理合
約副本。 三、委託人在其本國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許可文件。 四、委託人之責任保險單影本。 五、委託人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正本。
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理簽發提單或收貨憑證,與委託人就提單或收貨憑證所應負責任,負連帶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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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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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及管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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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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