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船舶之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正上方之構材,採強化玻璃纖維塑膠材料或其他易燃材料可能有引起火災之虞者,應於該項構材外加裝鋼材,或以其他不燃材料或蓋板保護。
- 燃油管路及其接頭製作所使用之合適材料應依燃油之種類而定。其與燃油櫃壁連接之閥或旋塞應能確保緊密以防止燃油洩漏。燃油管路並應有適當之固定及保護設施。塑膠管路因火受損將導致危險者,不應採用為機器或燃油櫃等之供應、連通管路,或供機艙空間任何目的之用。
- 燃油櫃、過濾器及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不得安裝在排氣管及消音器之正上方,並應儘量遠離高溫機件。但燃油櫃與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若裝有適當之隔熱設備,其所洩漏之燃油與高溫機件之間並有隔絕者,則其安裝位置得不受此限。









第 二 節 防火區及主垂直區內之艙壁 §13 第 五 節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 §23 第 八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31
第 二 節 防火區及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艙壁 §51 第 四 節 逃生方法、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 §57 第 八 節 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 §65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之艙 §79 第 二 節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85 第 三 節 逃生方法、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 §88 第 四 節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94 第 五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98 第 六 節 駛上駕下貨艙空間之保護 §101 第 七 節 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 §102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起居艙空間與服務空間之 §103 第 二 節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104
第 七 章 第陸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117 第 七 章之一 第柒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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