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12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之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正上方之構材,採強化玻璃纖維塑膠材料或其他易燃材料可能有引起火災之虞者,應於該項構材外加裝鋼材,或以其他不燃材料或蓋板保護。
  2. 燃油管路及其接頭製作所使用之合適材料應依燃油之種類而定。其與燃油櫃壁連接之閥或旋塞應能確保緊密以防止燃油洩漏。燃油管路並應有適當之固定及保護設施。塑膠管路因火受損將導致危險者,不應採用為機器或燃油櫃等之供應、連通管路,或供機艙空間任何目的之用。
  3. 燃油櫃、過濾器及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不得安裝在排氣管及消音器之正上方,並應儘量遠離高溫機件。但燃油櫃與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若裝有適當之隔熱設備,其所洩漏之燃油與高溫機件之間並有隔絕者,則其安裝位置得不受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29-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