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12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有爐灶等產熱設備者,基座與裝置該等設備部分之地板、沿爐灶等設備之四周及在其上方距離零點三公尺範圍內,及預期有著火之虞之部分,均應採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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