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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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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艙空間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逃生方法: 一、該機艙空間位於艙壁甲板以下時,應有下列二種逃生方法之一: (一)兩組儘可能遠離之鋼梯,各導向該空間上部遠離之門,經該門通至救生艇及救生筏登載甲板。該梯之一並應自該空間之底部至該空間外之安全地點,具有連續之防火掩蔽。 (二)其一為鋼梯導向該空間上部之門,經該門通至登載甲板,另一為在該空間底部與該梯適當分隔處,能由兩側操縱之一扇鋼門,通至登載甲板之安全逃生路線。 二、該機艙空間位於艙壁甲板以上時,該二種逃生方法應儘可能遠離,其所導向之各門並應位於具有通道可通至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甲板。需用該梯之處時,該梯應為鋼質梯。 三、船舶總噸位未滿一千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衡量該空間上部之寬度及配置准免前項一種逃生方法。船舶總噸位在一千以上,通至救生艇或救生筏登載甲板之安全逃生路線為門或鋼梯者,亦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衡量該空間之性質與位置及該空間正常服務之人數,准免一種逃生方法。應急操舵裝置位於舵機室者應提供第二條脫險通道。但該空間設有直接通向露天甲板通道者,不在此限。 四、機艙空間內之機艙控制室應備有二種逃生方法,其中一種應提供連續防火遮蔽至機艙空間之安全位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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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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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20 條規定:「機艙空間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逃生方法: 一、該機艙空間位於艙壁甲板以下時,應有下列二種逃生方法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