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置放、下水與登載區域及 A 級或 B 級隔艙者,其絕熱應予特別注意以確保: 一、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區域及 A 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昇高之限制,應在一小時之末。 二、支持 B 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升高之限制,應在半小時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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