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鋁合金構成之 A 級或 B 級隔艙部分,其絕熱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係不承受負載外,當其暴露於所能適用標準耐火試驗之任何時刻,其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不應超過周圍溫度攝氏二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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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合金構成之 A 級或 B 級隔艙部分,其絕熱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係不承受負載外,當其暴露於所能適用標準耐火試驗之任何時刻,其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不應超過周圍溫度攝氏二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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