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走廊艙壁上、臥室與公用空間之門,僅准在門之下半部及在門下開設通風開口,開口之總面積並不得超過○.○五平方公尺。如該開口係在門上,並應裝有以不燃材料製成之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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