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各部分所裝用之不燃材料及可燃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走廊、梯道圍壁之暴露表面、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天花板之暴露表面,及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隱蔽不能通行空間之表面包括地面,均應具有低度火焰蔓延之特性。 二、用於內部暴露表面之油漆、凡立水及其他塗料,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鑑定不致有不當火災之危險,並不致產生過量之煙。 三、主要甲板覆料在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者,應為經核定不易引燃之材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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