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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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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艇:指從事遊樂活動之船舶。 二、遊船活動:指使用遊艇在水面、水中從事遊覽、駛帆、駕船、滑水、船釣、船潛、拖曳傘及其他遊樂、休閒活動。 三、自用遊艇:指供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使用之遊艇。 四、營業用遊艇:指供出租或供搭載乘客而受報酬之遊艇。 五、遊艇經營業:指以營業用遊艇經營遊樂活動而受報酬之事業。 六、乘客:指我國國民或持有我國有效簽證及護照之外國人搭乘遊艇從事遊樂活動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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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酬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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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艇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艇:指從事遊樂活動之船舶。 二、遊船活動:指使用遊艇在水面、水中從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艇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