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管理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11.23
廢遊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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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之檢查、丈量應依船舶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單獨申請辦理。
遊艇申請登記、註冊時,應依船舶法、船舶登記法規定辦理。
前項登記地、註冊地,得為港口、碼頭或起岸置放地點。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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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遊艇經營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營運及航行並應受下列機關之管理督導:
一、遊艇所在地位於商港區域者,為商港管理機關。
二、遊艇所在地位於國家公園者,為國家公園管理處;位於風景特定區者,為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
三、遊艇所在地位於前二款以外之地點,而該水域有特定管理機關者,為該管理機關,其未設特定管理機關者,為當地地方政府。
遊艇駕駛人或船員資格、最低安全配額及管理,應依小船管理規則、船員服務規則及有關法令辦理。
遊艇應依船舶無線電台通信設備相關規定設置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並配置合格之操作人員。
總噸位在五噸以下之自用遊艇,當地縣、市政府設有對講機岸上服務台或委託當地漁業電台代為服務者,得設置無線電對講機。
航行海上超過我國基隆、高雄海岸電台特高頻 (V.H.F) 通信涵蓋海域以外之船舶,應申請設置遠距離之通信設備,以應其通信與航行安全需求。
營業用遊艇最高搭載人數應由船舶檢丈機關核定,標識於船上駕駛座上方及船舷兩側明顯之位置。
國民或外國人出海從事遊艇活動,應於出海前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持有效簽證護照及由遊艇所有人或船長製作之遊艇活動申請出入港人員名冊 (格式如附表一) 於出海前向出海港負責安全檢查任務之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未經報驗登記不得出海活動。
停泊於河川內遊艇碼頭之遊艇出海從事遊艇活動,應於出海前依前項規定向河川口負責安全檢查任務之海岸巡防機關報驗。
進出港口之查驗,應依該管安全檢查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遊艇出海前,駕駛人或船長應事先填妥遊艇航行計畫資料表 (格式如附表二) ,於接受安全檢查時,遞交執行檢查之人員。
附表一
┌──────────────────────────────┐│遊艇活動申請出入港人員名冊 年 月 日 │├───┬──┬─────┬───────┬─────────┤│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 址││ │ │ │ (護照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船名: 船舶證照字號: 船舶所有人 (或船長) :
附表二
遊艇航行計畫資料表
台端駕船從事海上遊樂活動,請於出海前填妥本表,置放於施行安全檢查之海岸巡防安檢所站,如台端駕駛之船舶未能如期返回,海岸巡防機關將會通知有關單位提高警覺或進行搜尋;若台端所駕駛之船舶因故臨時改靠其他地點,或逾期但在海上未有危險情況,請即通報出海地點之海岸巡防單位或附近之海岸電台。
┌─┬────────────────────────────┐│船│船名: ││舶├────────────────────────────┤│資│總噸位: 長度: ││料├────────────────────────────┤│ │船質: 顏色: ││ ├────────────────────────────┤│ │電信設備類別及數量: ││ ├────────────────────────────┤│ │主要導航設備類別及數量: ││ ├────────────────────────────┤│ │易於辨識之特徵: │├─┼────────────────────────────┤│救│救生衣: 件 救生筏: 只││生├────────────────────────────┤│設│救生圈: 只 信號彈: 枚││備├────────────────────────────┤│及│飲用水存量: 公升 ││食├────────────────────────────┤│物│食物存量:可供 人食用 日│├─┼────────────────────────────┤│航│ 年 月 日 時出海,經 前往 預計 年││行│ 月 日 時以前返回,無論如何不遲於 年 月 日 時返回││計│。並應從核定地點出海,從預定返回地點返回為原則。 ││畫│ │├─┼────────────────────────────┤│緊│姓名: 關係: ││急│ ││連│ ││絡│ ││人│地址: 電話: │├─┼────────────────────────────┤│其│ ││他│ │└─┴────────────────────────────┘
遊艇出海活動,應於設有負責安全檢查任務海岸巡防機關之地點進出。
遊艇經營業者或遊艇所有人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乘客並應提供身分證明予保險人。每一乘客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但保險法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傷害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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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及其搭載人員進出地點、港口或在海上遊樂活動,應依規定接受檢查。
從事遊艇水上活動時,應依規定配備應有設備及有關證照。
十二歲以下之乘客從事遊覽以外之海上遊樂活動,應由成年人陪同始得出海。
遊艇之工作人員應攜帶所需證照。照載、或證照無效、逾期或設備不完善者,不得航行出海。
台灣地區沿海海域基於軍事、安全或海域生態之需要,交通部應會商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公告為遊艇活動禁、限制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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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水域管理機關為應地區特性及管理之需要,得訂定各項有關規定。
交通部應依漁港法第二十七條編列預算補助漁港管理機關之建設、維護費,以協助遊艇停泊。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遊艇管理辦法全文共 2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11.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