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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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遊艇營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小船應依小船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二十總噸以上之動力船舶,應準用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第三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遊艇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得招攬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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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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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文
- 第三條至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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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