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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總噸以上遊艇船員應持有海上求生、滅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四項訓練合格證書,必要時,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或縣市政府) 得依水域、船型、特性,施以專業訓練或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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