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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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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應依船舶無線電台通信設備相關規定設置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並配置合格之操作人員。 總噸位在五噸以下之自用遊艇,當地縣、市政府設有對講機岸上服務台或委託當地漁業電台代為服務者,得設置無線電對講機。 航行海上超過我國基隆、高雄海岸電台特高頻 (V.H.F) 通信涵蓋海域以外之船舶,應申請設置遠距離之通信設備,以應其通信與航行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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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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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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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遊艇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遊艇應依船舶無線電台通信設備相關規定設置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並配置合格之操作人員。 總噸位在五噸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艇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