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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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遊艇經營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營運及航行並應受下列機關之管理督導: 一、遊艇所在地位於商港區域者,為商港管理機關。 二、遊艇所在地位於國家公園者,為國家公園管理處;位於風景特定區者,為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 三、遊艇所在地位於前二款以外之地點,而該水域有特定管理機關者,為該管理機關,其未設特定管理機關者,為當地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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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遊艇管理辦法第 8 條,經營遊艇經營業,其營運及航行應受到相應管理督導。具體而言,如果遊艇所在地是在商港區域,則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如果遊艇所在地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則分別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負責;如果遊艇所在地不屬於上述情況,則由當地地方政府負責管理。這些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確保遊艇營運與航行的安全,並充分考慮到不同地區的特定管理需求。 舉例來說,根據"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於國家公園內的各項活動有相應的管理權限。例如,對於遊艇營運與航行,國家公園管理處有權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管理督導。因此,遊艇在國家公園內的相關行為應受到國家公園管理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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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