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遊艇經營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營運及航行並應受下列機關之管理督導: 一、遊艇所在地位於商港區域者,為商港管理機關。 二、遊艇所在地位於國家公園者,為國家公園管理處;位於風景特定區者,為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 三、遊艇所在地位於前二款以外之地點,而該水域有特定管理機關者,為該管理機關,其未設特定管理機關者,為當地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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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遊艇經營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營運及航行並應受下列機關之管理督導: 一、遊艇所在地位於商港區域者,為商港管理機關。 二、遊艇所在地位於國家公園者,為國家公園管理處;位於風景特定區者,為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 三、遊艇所在地位於前二款以外之地點,而該水域有特定管理機關者,為該管理機關,其未設特定管理機關者,為當地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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