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遊艇經營業者或遊艇所有人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乘客並應提供身分證明予保險人。每一乘客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但保險法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傷害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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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經營業者或遊艇所有人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乘客並應提供身分證明予保險人。每一乘客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但保險法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傷害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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