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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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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經營業者或遊艇所有人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乘客並應提供身分證明予保險人。每一乘客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但保險法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傷害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遊艇管理辦法第14條,遊艇經營業者或遊艇所有人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傷害保險,每一乘客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根據這項規定,遊艇業者有義務確保船上工作人員和乘客的安全,並提供足夠的傷害保險。此外,傷害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明訂,以確保乘客了解其受到的保障範圍。 參考資料: 遊艇管理辦法-內政部 範例: 如果遊艇經營業者未遵守傷害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的規定,並未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保險金額,造成乘客在航行中發生意外而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遊艇業者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要求。

  • 保險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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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遊艇經營業者或遊艇所有人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乘客並應提供身分證明予保險人。每一乘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艇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