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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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沿海海域基於軍事、安全或海域生態之需要,交通部應會商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公告為遊艇活動禁、限制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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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遊艇管理辦法第 18 條,根據該法條,台灣地區沿海海域的遊艇活動禁、限制區域須經交通部會商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公告。舉例來說,在具體實施禁、限制區域時,需考量軍事、安全和海域生態等多方因素,並經過相關單位的審議和公告程序,以確保遊艇活動不影響到相關的需求和安全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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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