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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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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沿海海域基於軍事、安全或海域生態之需要,交通部應會商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公告為遊艇活動禁、限制區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遊艇管理辦法第 18 條,根據該法條,台灣地區沿海海域的遊艇活動禁、限制區域須經交通部會商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公告。舉例來說,在具體實施禁、限制區域時,需考量軍事、安全和海域生態等多方因素,並經過相關單位的審議和公告程序,以確保遊艇活動不影響到相關的需求和安全考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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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艇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台灣地區沿海海域基於軍事、安全或海域生態之需要,交通部應會商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艇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