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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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及其搭載人員進出地點、港口或在海上遊樂活動,應依規定接受檢查。 從事遊艇水上活動時,應依規定配備應有設備及有關證照。 十二歲以下之乘客從事遊覽以外之海上遊樂活動,應由成年人陪同始得出海。 遊艇之工作人員應攜帶所需證照。照載、或證照無效、逾期或設備不完善者,不得航行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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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遊艇及其搭載人員進出地點、港口或在海上遊樂活動,應依規定接受檢查。 從事遊艇水上活動時,應依規定配備應有設備及有關證照。 十二歲以下之乘客從事遊覽以外之海上遊樂活動,應由成年人陪同始得出海。 遊艇之工作人員應攜帶所需證照。照載、或證照無效、逾期或設備不完善者,不得航行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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