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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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第五條在核准申請經營遊艇經營業時,得視當地水域情形,責由業者設置聯絡站、救生船、救護藥品及醫護人員。並基於公共利益或安全之要求,訂定遊艇活動應遵守之注意事項,擇明顯易見處公告之。 前項業者設置聯絡站、救生船、救護樂品及醫護人員,水域管理機關應負責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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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詳細內容,無法提供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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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