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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第五條准申請經營遊艇經營業時,得視當地水域情形,責由業者設置聯絡站、救生船、救護藥品及醫護人員。並基於公共利益或安全之要求,訂定遊艇活動應遵守之注意事項,擇明顯易見處公告之。 前項業者設置聯絡站、救生船、救護樂品及醫護人員,水域管理機關應負責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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